一场被法院挫败的“海盗袭击”保险索赔骗局
2019/10/15
2011年7月5日,满载燃油的“Brillante Virtuoso”轮在前往中国卸货的途中,在亚丁湾被海盗登船。海盗命令船长将船舶驶往索马里,但当主机故障不能启动后,海盗在主机舱安装了爆炸装置并引爆,船舶严重受损。
船东和其银行作为共同被保险人为船舶购买了战争险,保险金额为7700万美元。船舶受损后,他们向保险人提起索赔。2015年,英国高等法院Flaux法官判决,根据《1906年海上保险法》第60条第2款(i)项,修理船舶的费用超过了船舶被修复后的价值,因此,船舶推定全损。在诉讼推进的过程中,船东拒绝向其律师和保险人的律师提供相关电子文件。因此,在2016年,法院以船东未能遵守文件披露的要求驳回了其诉讼请求,但仍允许银行以被保险人身份继续诉讼。不过,保险人以损失因船东恶意行为(wilful misconduct)所致为由抗辩、拒赔。
法律上,基于盖然性权衡(on the balance of probabilities),保险人有责任证明恶意行为是导致损失的近因。2019年2月至6月间,英国高等法院Teare法官总共开庭52天审查相关证据并听取银行和保险人各自律师的代理意见。10月7日,法官下达判决([2019] EWHC 2599 (Comm)),认为损失近因是船东恶意行为,保险人有权拒赔。
Teare法官指出,船东对于船舶遭受海盗袭击的解释存在一系列不合理之处。例如,事故发生在亚丁湾的也门水域,但该地在“Brillante Virtuoso”轮事件前后均未发生过任何海盗登船事件。根据船载航行数据记录仪,在登船前,“海盗”宣称自己为受雇的船舶安保人员。船长在“海盗”蒙面且武装的情况下仍然允许他们登船。“海盗”登船时就带有引爆装置。当“海盗”指示船长将船舶驶向索马里时,船长选择了一条极不寻常的路线,而“海盗”却没有察觉或提出线路异议。
Teare法官认为,所谓“海盗袭击”,其实是一场船东设计的骗局。船长、轮机长、也门海岸警卫队一些现任或前任成员、船舶爆炸后赶来援救的救助人等,都是这场骗局的参与人。
银行在诉讼中提出一个有趣的主张:船东为个人目的(骗保)参与了对船舶的袭击,或指示他们袭击了船舶,因此,船东可以被视为“海盗”。但该主张并未得到法官支持。法官指出,以欺诈保险人为目的,船东对船舶实施暴力且对船员威胁实施暴力并不足以使得船东成为海上保险法意义上的海盗。
银行还主张,船舶损失是因“恶意行为人”(person acting maliciously)造成。法官也未支持该主张。根据英国最高法院2018年在Navigators Insurance Company v Atlasnavios-Navegacao LDA [2018] UKSC 26案的判决,当某人对承保财产或其他财产甚至人实施的行为,在主观上有恶意或憎恨或类似的状态,进而导致承保财产的灭失或损坏时,该人才能被认定为“恶意行为人”。 “Brillante Virtuoso”轮事件中,登船并制造船舶爆炸事故的人,对船舶并没有恶意,主观上也没有对船东的憎恨。他们应船东要求而行为,协助船东实施保险欺诈,而非损害船东利益。因此,他们不能被认定为“恶意行为人”。
此外,保险人基于合同条款的其他抗辩也得到了法院支持:事故发生时,船舶位于保险合同允许的航行范围之外。保险合同中有保证条款要求船舶经营人和船长在船舶航行经过亚丁湾和阿拉伯海时应遵守IMO的一个公告中若干建议,但他们并未遵守这些建议。
尽管庭审持续了52天,但这起案件的难点在事实认定而不在法律适用。Teare法官在判决书中也解释了以“凿船”(scuttling)为典型的海上保险欺诈骗赔案件的审理难点。第一,很少有直接证据能够证明欺诈的存在。法院通常只能基于一系列事件推断欺诈的存在,如保险事故的具体情况、保险事故前后发生的各种事件以及被保险人的行为。因此,法院要查明的事实,以及需要当事人披露的范围,就非常宽泛。第二,不论船东实际全损还是推定全损,通过技术方法查明损失原因也不容易。如果船舶沉没,事故调查本身就将受阻或受限。如果船舶起火,火灾本身就会妨碍损失原因的认定。第三,在这类案件中,保险人通常都会主张船东、船长和轮机长的行为构成犯罪。任何对于船东的不利事实认定都会损害其声誉;而任何对于船长和轮机长的不利事实认定都会使他们在业内再难寻得就业机会。因此,对于相关证据的审查,对于相关证人的交叉询问,必须谨慎推进,不可匆匆而就。第四,船东通常会试图对事故给出一个似真实合理且与证据一致的解释,要确认解释的可信度,需要更多的技术调查和专家证据。第五,在准备诉讼的过程中,经常会发生一些重新定义庭审问询焦点的事件。例如,在“Brillante Virtuoso”案中,有“吹哨人”爆料有人故意损坏主机舱以加重火势,因此,所有相关照片又不得不重新被检视,先前未发现的损坏因而被发现。于是,新的调查不得去启动以确定该损坏是何时、如何、为何发生。在庭审交叉询问时,一个火灾专家指出,当由于披露新的文件致使新一轮报告生成时,专家们就要重新开会以试图对新存在的问题达成共识,并确定留存的争点。当双方当事人试图对新一轮的报告达成共识,或法院被要求采取新一轮的报告时,额外的专家会议通常又将召开。
当保险人以“欺诈”抗辩拒赔时, “Brillante Virtuoso”案对法院和保险人要做的工作给出了很好的描述,值得深入学习研究。
(本文部分内容编译自英国斯旺西大学国际航运和贸易法研究中心主任Baris Soyer教授撰写的案件短评,特此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