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装箱货物事件通告系统发布“危险品集装箱积载安全建议”

集装箱货物事件通告系统发布“危险品集装箱积载安全建议”

2020/02/05

 

摘要

尽管《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即SOLAS公约在船舶结构设备、航行安全、危险品运输和安全管理等方面对船载危险货物提出了技术要求,《国际危规》进一步对船载包装类危险货物在包装分类、积载隔离和承载运输等技术环节也给予了操作指导,但船载运危险品集装箱发生火灾的事故仍不断发生。近期,集装箱货物事件通告系统(CINS- Cargo Incident Notification System)联合其会员单位、船级社和多家航运机构成立工作组,编写了危险品集装箱积载安全建议(以下简称“安全建议”),旨在给予船舶操作人员,货物承运人和港口工作人员关于危险品集装箱操作方面更全面的安全建议。

 

CINS - 货物事件通告系统

CINS是一个非盈利性组织,由赫伯罗特、马士基、地中海、达飞和长荣五家集装箱班轮公司创建于2011年,目前有17家会员及其他顾问会员、名誉会员和协助会员。为提高班轮航运业的安全水平,强调某些货物和/或包装缺陷所构成的风险,CINS从海运承运人收集与营运货物有关的意外及事故的资料,分享所有与货物相关的事故的全球运行信息,并将信息上传到CINS在线数据库,在CINS数据库中捕获和分析信息,寻找可能需要立即采取行动或评估事件趋势的具体事件,一旦关注的领域变得明显,可以向IMO和/或其他有关当局说明以便制订法规,建议或咨询意见相关变化,以提高运输链的安全性。

 

“安全建议”发布的意义

据伦敦保险市场分析报告,近两年来发生的四起集装箱船火灾事件(ER Kobe, APL Vancouver, Maersk Honam, Yantian Express),共造成约1.3亿美元的货物损失,Maersk Honam货物起火还造成5名船员遇难。众多的集装箱船舶火灾调查报告指出,由货物引发的火灾和爆炸均由货物本身原因造成的,与外界因素无关,其根本原因包括对危险货物的错误分类和申报;包装不当以及配积载和隔离不当。“安全建议”的发布并不是要取代或修改SOLAS公约和《国际危规》中关于危险货物操作方面的规定,而是在现有基础上增加危险货物和高风险货物积载和隔离的技术细节。另外,诸如木炭、木屑、金属废料、加工碎屑和种籽饼等货物,虽然尚未被列入《国际危规》,但船载这些货物仍然面临很大风险,因此“安全建议”也提醒船舶经营者应建立船舶承载这些高风险货物的政策和规范。

 
 

“安全建议”的目标

1. 确保危险货物和高风险货物的安全性和合法性;

2. 能够有效预防危险货物和高风险货物火灾和泄露事故的发生;

3. 在火灾或泄露事故发生后,最大限度保证船员人命安全;

4. 在火灾事故发生后,保证船舶的主机和推进系统不受损坏;

5. 在火灾事故发生后,保持船舶结构的完整性;

6. 在火灾或泄露事故发生后,给予消防灭火和泄露处理提供便利条件。

 

建立“六类风险区域”

CINS工作组根据危险货物分类和定性以及高风险货物的特性,建立了一个风险区域模型,将集装箱船舶的货物处所划分为RZ0-RZ5六个不同的风险区域,分别适合积载不同种类的货物。

RZ0:适合积载没有被列入《国际危规》的普通货物;

RZ1:适合积载适用于二氧化碳系统的被列入《国际危规》的危险货物;

RZ2:参考RZ1,以及《国际危规》规定的允许在无机械通风的甲板下积载的4.3类危险货物,并适用于二氧化碳灭火系统的危险货物;

RZ3:适合反应比较慢的货物以及适用于水灭火系统的被列入《国际危规》的危险货物;

RZ4:适合积载易燃类,氧化类和有毒类物质;

RZ5:适合积载爆炸品。

 
 
 

“安全建议”的一般性积载原则

1. 危险货物应按照SOLAS公约和《国际危规》的要求进行积载,并应遵守船舶危险品适装证书和船旗国的要求;

2. 船舶经营人应根据每艘船舶的技术设计和结构特点,对将承载的货物和危险货物提出适当的附加标准、政策和程序;

3. 参考借鉴CINS工作组基于对高风险货物和危险货物风险区域模型进行积载;

4. 危险货物和高风险货物的安全装载应始终以危险货物的联合国编码和货物特性为基础;

5. 发货人和托运人应根据《国际危规》和《联合国橙皮书》的规定对危险货物进行正确的包装和分类;

6. 如果怀疑货物可能对环境、健康和安全不利,可以对装货容器和内部货物进行检查,以确保船员、船舶或运输链上的任何人的安全

 

“安全建议”的操作性细节

1. 着火后不能被水和/或二氧化碳灭火系统扑灭的危险品,应积载于甲板上;

2. 易燃易爆的危险品应与火源隔离;

3. 爆炸品应积载于距离生活区和主要救生设备最远的地方;

4. 限量运输和例外数量的危险货物应根据其危险品种类和联合国编码积载于适合的风险区域内;

5. 可能含有危险货物残余物的空的容器或箱体应作为原分类的危险货物积载于相同的危险区域;

6. 应在相邻的风险区之间沿船舶首尾方向设置非危险货物屏障;

7. 包装类为I类的4.3类危险货物应以甲板或舱盖板或绑扎平台为基准,限制其堆装高度超过二层或三层;

8. 除非危险货物具有相同的联合国编号,并且不同货物的特性被仔细核对并充分评估,否则不应将危险货物分区域积载在一起;

9. 《国际危规》第9类危险货物仍应仔细检查,以了解其固有的危险特性,并在配载计划中采取适当的安全和保安措施;

10. 适用特别规定而不受《国际危规》规定的自反应类危险货物(包括但不限于木炭、鱼粉、种籽饼、干草、棉花等)应尽可能存放在易于接近的位置;

11. 所有不受《国际危规》特别规定约束的货物,均应与同类货物存放在同一风险区内。

12. 另外,危险品集装箱应尽可能避免积载于下列区域

(1)紧邻生活区和机舱;

(2)机舱和管弄上方的货舱内以及货舱最底层;

(3)紧邻位于甲板下和内舱壁的燃油舱;

(4)甲板上最前和最后一排,两舷的最外侧两列以及没有任何遮蔽太阳可以直射的位置;

(5)在工作区域和过道的上方

 
 

“安全建议”的技术补充

CINS工作组也意识到,很多集装箱班轮运输公司对于危险货物和高风险货物以及海洋污染物的配积载已经有了自己公司的附加措施,而且这份“安全建议”中尚未包括对危险品货物在垂向和横向上积载的技术支持,因此CINS仅定义该文件为指导性建议,供会员及集装箱班轮运输公司参考,目前设立版本为1.0版,后续在实践中CINS将收集更多信息,以补充和完善危险品集装箱货物的积载安全建议

另外,协会也注意到,在现阶段仅仅将此“安全建议”的技术细节的内容发布到班轮公司和船上,由船长和船员来执行技术补充,势必有一定的技术难度,特别集装箱船大型化以后,单凭船长和船员在现场校验建议中提及的危险货物和高风险货物的积载分类显然是不现实的。因此,也希望业内能够接受并认可CINS安全建议的补充规范,由认可组织在技术上执行落实,具体在港口、码头和船舶的配载仪中均生成补充信息,使增补的技术信息全面应用到集装箱船舶的配积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