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船人要求船舶停航--船东的法律风险及解决办法
2020/02/28
摘要
定期租船合同下,租船人经常因为在分租船合同中没有收到租金或运费而指示船东停航,以此来催促分承租人在船舶进港或者卸货之前支付欠款。此时,船东不管是否遵循租船人的指示,都可能面临在提单和租船合同下的不同索赔,从而处于两难的境地。因此,船东最好能够事先获得保函以保障自己的权利。
一 、租船人指示停航
近期,协会遇到了多起定期租船合同下租船人要求船东在航程中或者卸港外停航的案件,实践中这种“停航”可能表现船舶抛锚、漂航、故意慢速航行、偏离航线拖延航程等,(方便起见下文统称为“停航”)。此类停航指示大多数是因为租船合同链条上面的某一方(次租船人)没有按时、足额向租船人支付租金或者运费,租船人进而通过指示船长停航的方式,来逼迫欠款方支付相应款项。在收到租船人的指示后,船东在法律上可能会处于比较尴尬的位置。一方面,在定期租船合同下,船东要遵循租船人的指示。如果船东拒绝遵循租船人的指示,可能要面临租船人在租船合同下的索赔;另一方面,在提单运输合同关系下,船东作为承运人(或者即使船东不是承运人,也是实际承运人),如果船东遵循租船人的指示停航又有可能要对货主承担责任。也就是说,无论是否遵循租船人的指示,船东在提单以及租船合同下都有可能面临承担责任的风险。鉴于该类事情在实务中经常发生并且由来已经,因此在下文简要分析由此带来的风险和解决思路。
二 、租船合同下的责任分析
一般而言,定期租船合同都会约定船东要遵循租船人的指示,比如NYPE 46第8条规定:The Captain (although appointed by the Owners), shall be under the orders and directions of the Charterers as regards employment and agency; . . .进而,法律会默示或者合同会明确约定承租人要为船东遵循该指示造成的后果负赔偿责任,比如Baltime格式第9条就规定:The Charterers shall indemnify the Owners against all consequences or liabilities arising from the Master, officers or Agents signing Bills of Lading or other documents or otherwise complying with such orders. . . .
这里首先要考虑的问题是,租船人的指示是否是一个合法的指示(a legitimate order)。判定租船人的指示是否合法是一个很复杂的问题,需要结合详细的事实判断,对此教材和判例多有论述。简言之,如果一项指令危及到船舶或者船上货物的安全,或者超出了租船合同规定的航区或者最晚还船日期,或者涉及到欺诈因素,比如要求船长倒签提单等,那么这项指令就是非法的。但如果没有其他的因素,而是租船人单纯地为了追讨欠款而要求船东停航的指示可能并非绝对构成非法的航次指示。
如果船东拒绝租船人的指示,则可能面临租船人的索赔,这种索赔,即租船人的实际损失可能难以预料。可以直接看出的是,由于船东没有遵循租船人的指示导致租船人无法逼迫分租船人支付欠付的租金或者运费,此时租船人可能进而直接向船东索赔此类损失;如果船东遵循了租船人的指示,则有可能遭到提单权利人的索赔。此时,船东原则上可以就相关的损失找承租人追偿。
三 、提单下的责任分析
船东遵循租船人的指示停航,有可能在提单下要对货主承担责任,责任类型可能包括:因为晚交付货物造成的经济损失;因为晚交付货物导致收货人在下买卖合同中违约;因为航程延长造成货损或者货差等。
船东可能要承担责任的违约之处比如:
1. 错误留置货物,很多国家的法律规定船东留置的货物只能是债务人所有的货物。如中国《海商法》第87条规定:应当向承运人支付的运费、共同海损分摊、滞期费和承运人为货物垫付的必要费用以及应当向承运人支付的其他费用没有付清,又没有提供适当担保的,承运人可以在合理的限度内留置其货物。因此,如果所欠租金、运费的公司并非提单收货人,则留置可能是非法的。还有些国家和地区对于留置的地点和形式也有要求,比如要求留置必须在岸上进行并事先通知被留置方等。
2. 未尽合理速遣、不合理绕航等。船东选择遵循租船人的停航指示,有可能构成未尽到合理速遣的义务。
3. 现实中,船东可能认为提单上面没有约定明确的交货日期,则即使船舶交货延误也不构成法律意义上的延迟交付,因此没有责任。但是这种想法要小心对待,因为货方可能还有基于非法留置、未尽合理速遣等承运人违约的其他方面的诉因要求船东承担责任。
当然,上面并不是说船东一定是违约或者一定要承担责任,而只是说有这种风险而已。
四 、实务参考解决办法
面对船东所处的两难境地,在接到租船人要求停航等类似指示后,船东首先还要顾及自己在提单下的责任,此时下面的要点或者办法是可以在实务中参考的:
1. 首先要明确停航的指令来自于哪一方。现实中,船舶被层层转租,很多时候航次指令都是次承租人直接发给船长的,租船人也会默认这种模式。因此,如果船长、船东收到此类停航的指示,一定要向自己的直接承租人进行核实和确认,以免丧失向租船人的追偿权。
2. 尽量调查、了解是合同链条上哪一方没有支付欠款。如果欠款方是提单下的相关方(收货人),那么承运人的风险会相对降低,因为此时承运人可能有权根据提单享有提单下的货物留置权。当然,这还是要看当地法律的规定。
3. 调查当地情况,催促租船人合法行使留置权。船东是否能够留置货物、如何留置货物大多取决于卸港当地的法律,因此如果卸港允许此种情况下行使留置权的话,船东应催促租船人按照卸港法律规定的方式合法行使留置权。
4. 要求租船人提供保函。如果船东决定遵循租船人的指示,则最好要求租船人提供保函。在法律上,保函的保护力度相较于纯粹的租船合同追偿是要强的,表现在比如:虽然租船合同中也有明示或者默示的追偿权,但是这种合同下权利要受到很多因素的制约,而出具保函相当于签发方事前承诺了赔偿由此带来的损失和责任;保函中约定的赔偿范围一般都非常广泛,包括由于遵循租船人指示导致的任何性质的损失和责任;保函中还会说明,在船东因为遵循租船人指示而被扣船或者财产被扣押的时候,租船人要提供担保解扣船舶和其他财产,而如果没有保函的话,相对方可能会拒绝出具保函,因此这一点对于船东来讲尤为重要;保函还可以要求多方签署,对船东来讲是一个更加有力的财务保障。
5. 如果船东始终不能取得保函而商业上决定遵循租船人指示,则可以考虑在船东、船长签发LOP并发给各方后,去继续履行租船人的指示。
以上只是协会抗辩险(FD&D)针对协会会员提出的防损意见,仅供参考,并不针对任何的具体案件。如有进一步问题,欢迎联系协会抗辩险相关人员。
本文由中国船东互保协会供稿,授权航运界网发布。作者:刘轩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