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保赔险视角看船舶误入养殖区的应对

从保赔险视角看船舶误入养殖区的应对

2022/01/24

摘要
虽然现代商船已配备先进的助航设备,但船舶误入养殖区的事故仍时有发生。养殖户常见的索赔有哪些?船东可通过投保哪些保险予以应对?所谓“间接损失”索赔又应如何应对?协会保赔险能提供哪些协助?笔者将根据案件处理经验及我国司法判决,尝试对上述问题进行逐一解答。
 
一、近年来国内误入养殖区报案情况
协会收到会员船舶在国内误入养殖区的案件共20余起,最高索赔金额超过1千万人民币,案件大致分布于我国黄、渤海内的北方港口区。
 
 
二、养殖户常见索赔与船东的保险应对
船舶误入养殖区后往往会造成养殖筏架损坏、养殖物灭失等损失。养殖户一般会据此索赔养殖设施的损坏以及事故发生时受损养殖物的现时价值等直接损失,船东一般可通过船舶险承保该部分赔偿责任,例如,协会的船舶险便可承保“入会船与其他船舶碰撞或触碰任何固定的、浮动的或其他状态的物体所产生的法律赔偿责任”。商业保险公司的远洋船舶险条款大多有类似规定。但如果船东按ITCH 83条款投保,则应注意加保(ITCH 83条款一般未包括触碰责任(FFO))。如果船东是按《沿海内河船舶保险条款》投保,则水产养殖及设施的损失和费用一般是除外责任。
 
此外,有时养殖户还会索赔其收入损失(又称“可得利益损失”或“间接损失”)。即,养殖物收获出售后预期的利润收入,船东该部分赔偿责任一般是船舶险的除外责任,例如协会的船舶险将“任何固定的、浮动的或其他状态的物体的延迟或丧失使用所产生的间接损失和费用”作为除外责任,该除外责任一般可由协会保赔险承保。但如果船东是按《沿海内河船东保障和赔偿责任保险条款》投保,即一般只投保了六项船东责任风险:人身伤亡和疾病、污染、残骸清除、提单或运单项下的货物责任、碰撞责任、施救和法律费用,未包括触碰责任,则对养殖户间接损失的赔偿责任无保险保障。以上值得船东在安排保险时予以重视。
 
三、间接损失索赔的应对
在协会保赔险仅承保间接损失的情况下,发生船舶进入养殖区的事故后,船东除应通知协会外,还应通知船舶保险人(如果直接损失由船舶保险承保)。实践中有些案件的间接损失索赔金额非常夸张,在处理该项索赔时,以下问题应着重关注:
 
1. 养殖户是否有权索赔间接损失
有别于直接损失,并不是所有间接损失都可以得到法律的保护。在中国法下,只有合法养殖的收入损失/间接损失才会得到法律的支持。目前司法实践已基本形成共识:如果养殖户海域使用证和养殖证(简称“两证”)皆无,属于典型的非法养殖,无权索赔间接损失。
 
如果养殖户持有其中一个证,可否主张收入损失?
 
在只持有养殖证、未持有海域使用权证的情况下,天津海事法院在(2011)津海法事初字第117号案认定:“本案八原告在法庭辩论终结前,仍未提交合法有效的海域使用权证书,无法证明原告在其主张的养殖区内的养殖行为是合法养殖。因此,本院对于原告主张的养殖收入损失不予支持,被告仅承担原告养殖成本的赔偿责任。
 
在只持有海域使用权证、无养殖证的情况下,法院也一般不支持收入损失。在(2017)鲁民终865号案中,山东高院认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第三条对单位和个人使用海域,规定了必须依法取得海域使用权,即应取得海域使用权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十一条对单位和个人使用国家规划确定用于养殖业的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的,规定了应取得使用该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的许可,即取得养殖许可证。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海上养殖,必须持有合法有效的养殖许可证和海域使用证,二者缺一不可,否则养殖行为不合法。在本案中,张军兰只有涉案海域的海域使用权证书,自始未能提供养殖许可证,因此,不能认定张军兰的养殖行为合法,一航局二公司主张张军兰为非法养殖的理由成立,应予支持。并进一步认定:“张军兰在涉案区域进行养殖行为不合法,其可得利益损失不应予以保护,但其成本损失应当予保护。”
 
最高院在(2018)最高法民申2398号案中也持此观点:“新嘉华公司未依法取得养殖证即从事养殖活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相关规定,依照该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当承担‘责令改正,补办养殖证或者限期拆除养殖设施’的法律责任,……由于新嘉华公司没有取得养殖证,也无权要求中交公司赔偿因无法继续养殖可能遭受的收入减少的损失。”
 
但也有个别判决支持了收入损失,具有显著的个案特殊性。例如:青岛海事法院发布2020年海事审判十起典型案例之十,山东某海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长岛某油轮运输有限公司海上养殖损害责任纠纷案,青岛海事法院认为:“根据《海域使用管理法》《渔业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单位和个人使用海域,从事养殖生产,应当申请并领取海域使用权证书、养殖使用证,自取得证书时起取得相应使用权。因此是否持有两证是判定养殖户养殖合法性的直接证据。但本案是由于非养殖户原因造成未能持证,本案中构成障碍的客观因素是发证机关原因,因此法院根据有权发证机关的证明判定养殖户仍是合法养殖。”
 
综上,大原则仍是养殖户须同时持有“两证”,缺一不可,否则无权索赔收入损失,除非养殖户能证明其本能持有养殖证,但由于发证机关原因而非自身原因未能持有养殖证,并能提供发证机关出具的证明。
 
2. 合理的间接损失金额
有别于直接损失,间接损失是养殖户对于预期收益的估算,在认定和计算上更为复杂。一般而言,在评估时需考虑以下问题:
1)是否已过补苗期,养殖物是否已处于收获期等;
2)船舶进入养殖区的轨迹与“两证”范围的比对,实践中不乏超范围养殖的情况。因此,如果船舶进入养殖区的轨迹完全不在“两证”范围内,则间接损失的索赔也不会得到法律的支持;
3)预期收入损失应扣除为取得该收入的必要支出,即只能索赔预期净利润;
4)养殖筏架是否是本船损坏的,实践中曾发生过数艘船舶接连进入同一养殖区的事故。
 
四、协会保赔险可提供的协助
尽管间接损失的评估更为复杂,但是通过大量案子的比对和筛选,协会已建立了专业的检验师库,可快速做出响应,并协助会员评估间接损失等。
 
协会还可在承保范围内为会员向养殖户出具信誉保函,争取让船先开航,双方继续协商赔偿事宜。这在索赔金额特别巨大、短时间内无望达成和解的情况下,更有利于减少会员船期损失。客观而言,让船先开航的实现受制于诸多因素:例如,一般而言,协会只承保间接损失,因此只能就间接损失出具保函,直接损失部分(如由船舶险承保),会员应向船舶保险人申请出具担保;索赔人是否接受保函,是否通过法院扣船等因素也会有影响。此外,会员也建议向其保赔险专属理赔人员了解更多务实的应对建议。
 
五、结束语
协会的船舶险和保赔保险虽可承保船东对养殖户直接损失、间接损失的赔偿责任,但船东仍将自行承担在事故中耽误的船期、错过的Laycan等经营损失。因此,防范于未然,加强事前的防损工作大有裨益,协会防损文章《船舶误入沿海养殖区的风险探讨》提供了一系列建议。
 
以上仅是笔者个人观点,并不代表协会或笔者工作单位的观点。如有任何疑问,欢迎与笔者联系探讨,或咨询负责贵司保赔险的专属理赔或承保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