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国际船舶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和建议

2023/05/22

关于《深圳经济特区国际船舶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提升深圳经济特区国际船舶服务保障水平,扩大航运业对外开放,促进航运要素集聚及产业高质量发展,市人民政府组织起草了《深圳经济特区国际船舶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条例(草案)》已于2022年12月27日经市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第一次审议,会后经修改完善形成《深圳经济特区国际船舶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现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和有关说明在“深圳人大网”“深圳政府在线”“深圳新闻网”全文公布,广泛征求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有关意见和建议可以通过寄送、电邮或者传真等方式反馈至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23年5月26日。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市民中心A区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邮编:518035

传真:88101041

电子邮箱:fzwyh@szrd.gov.cn

附件:1.关于《深圳经济特区国际船舶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2.深圳经济特区国际船舶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

 

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2023年5月11日

 


图源:网络

 

附件1

 

于《深圳经济特区国际船舶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为提升深圳经济特区国际船舶服务保障水平,扩大航运业对外开放,促进航运要素集聚及产业高质量发展,市人民政府组织起草了《深圳经济特区国际船舶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条例(草案)》已于2022年12月27日经市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第一次审议,会后经修改完善形成《深圳经济特区国际船舶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立法的必要性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深化国际船舶登记制度改革、系统协调推进配套制度改革决策部署的需要

 

2020年以来,中共中央、国务院先后印发《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综合改革试点实施方案(2020-2025年)》和《全面深化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改革开放方案》,将深化国际船舶登记和配套制度改革作为推进现代服务业创新发展重大举措予以明确。因此,开展国际船舶登记制度立法,是将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转化为法规规范,率先对国际船舶登记和配套制度进行整体制度创新和先行示范的需要。

 

(二)促进航运要素聚集,建设海洋中心城市的需要

船舶登记是一项基础性、先导性的工作,通过吸引船舶来深登记,可以有效促进船舶管理、海员派遣、船舶检验、航运金融、航运物流、航运经纪以及海事仲裁等航运核心要素加速集聚,加快发展现代航运产业。此外,国际船舶登记制度还具有开放性、灵活性、高效性的特点,能有效吸引外资、释放航运要素潜力,更好地赋能地方经济发展,提升港口的国际竞争力。对国际船舶进行立法,充分借鉴航运发达地区有益经验,体现创新驱动发展,有利于进一步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促进深圳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为全面建成全球海洋中心城市,加快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创建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城市范例提供有力支撑。

 

二、《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的主要内容  

《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是深圳根据国家部署和授权对国际船舶登记制度改革进行的探索,目的是通过吸引包括中资外籍船在内的国际船舶来深登记,从而促进航运要素集聚及产业高质量发展,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和全球海洋中心城市建设。《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根据国家授权和立法权限,在国际船舶登记、船员管理和服务等方面进行探索性创新。《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主要作了以下制度安排:

 

(一)落实综合改革首批授权事项,方便国际船舶的登记和运营。一是放宽国际船舶登记主体限制,扩大登记范围,规定在深圳依法设立的企业进行国际船舶登记,企业的外资股比不受限制。通过放开外资航运企业准入门槛,吸引外资航运企业在深发展国际船舶运输业务,鼓励深圳本土航运企业通过吸引外资发展航运,带动国内外优质航运项目落户深圳,促进深圳航运产业结构优化调整。二是允许外国船舶检验机构经过国家海事机构批准后开展国际船舶入级检验,经过国家海事机构授权后开展国际船舶法定检验,签发相应的船舶技术证书,构建便利的国际船舶检验制度。三是允许在国际船舶上任职的外籍船员免于办理工作许可,便利引进外籍船员资源。

 

(二)创新国际船舶登记管理,努力实现国际船舶换籍不停航。一是创新登记类别,参照《民法典》有关规定,增加船舶融资租赁登记、临时所有权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等四种登记类别,满足航运市场需求。二是创设基于临时船舶所有权登记的船舶抵押权登记制度,更好地满足船舶所有人在取得国际船舶正式所有权登记前的融资需求。三是承认预留船名优先效力,允许拟按照本条例进行国际船舶登记的申请人可以使用船舶国际海事组织编号申请预留船名。四是对登记实行形式审查制度,大幅缩短办证时限,提高效率。五是允许境外购买外国籍船舶的,可以使用上一船籍港国籍注销登记证明和经授权的境内外船舶检验机构签发的有效船舶技术证书申请办理临时船舶国籍登记。六是允许从国内其他船籍港变更为“中国前海”而暂时无法提供上一船籍港登记机构出具的船舶国籍注销登记证明书原件的,船舶所有人可凭上一船籍港登记机构出具的船舶国籍注销登记受理通知书和有效的原船舶检验证书申请办理临时船舶国籍登记。临时船舶国籍登记条件的创新设计,能大幅缩短注销、登记两项业务的办理时限,实现“不停航办证”。

 

(三)创新配套服务,提升国际船舶综合服务水平。一是改革权证制度,推出“多证合一”的国际船舶权属证书。二是允许签发有关电子证书,明确电子证书的法律效力。三是创设国际船舶登记管理联系人制度,便利海事机构、登记中心和船舶所有人、管理人的联系。四是对拟在国际船舶上任职的船员申请签发船长、大副、轮机长、大管轮适任证书承认签证时,经国家海事管理机构同意免于参加海上交通安全、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等方面的培训及考核。

 

(四)完善船舶登记全过程管理机制,维护行业稳定发展。《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有效体现国际公约中船籍国对悬挂该国旗帜的船舶有效行使行政、技术及社会事项的管辖和控制的要求,努力实现保障行业快速发展与维持有效监管的平衡。一是明确船舶登记中心不予登记的情形,从源头上杜绝高风险船舶登记。二是通过建立国际船舶、船舶检验机构和航运公司三大关键主体质量控制制度、信用管理制度,并对有关违法行为设置“罚责相当”的行政处罚措施,加强事中管理。三是完善国籍登记强制注销制度,明确国际船舶国籍登记强制注销适用情形和有关程序。

 

专此说明。

 

附件2

  深圳经济特区国际船舶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船舶检验

第三章  船舶登记

第四章  船员管理

第五章  服务与保障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提升深圳国际船舶管理服务保障水平,扩大航运业对外开放,促进航运要素集聚及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深圳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